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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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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规范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确保项目资产所有者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以下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脱贫攻坚以来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部门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社会各界帮扶资金等用于与扶贫开发、脱贫攻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目标任务直接相关的产业帮扶项目,包括设施农业、特色种植、加工、养殖、光伏、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形成的物化资产和回收资金。扶贫项目资产合作或委托运营的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社、村集体企业、政府平台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其他企业等,由资产所有者(指村集体、乡镇政府、市县部门)通过民主、公开方式公平公正选择。

该指导意见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模式包括自主运营型、合作运营型、资产租赁型、股权投资型等。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与经营主体应签订合法规范的合同(协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收益分配,分配模式包括按资金或投入资产的固定比例分红,按经营收入或纯利润的固定比例分红,按“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模式分红等。

该指导意见强调,扶贫项目资产经营主体应带动周边村庄农户从事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生产经营,使农户享受就近就业、技术指导、产品回购等多种收益。推广和完善园区带动、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带动、种养大户带动和农户自主种养的“四带一自”利益联结模式,激发农户特别是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的内生动力。合理选择订单联结、股份联结、劳务联结、服务联结、租赁联结等方式,实现互利多赢,完善市场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实现产业增效益、农民增收益和集体增实力。

为强化风险防控,各市县要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运营风险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定期跟踪项目运营情况,坚持专户专账管理,鼓励市场经营主体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分散和降低运营风险。对在资产收益帮扶工作中挤占、挪用、套取扶贫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以及非法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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