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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审慎监管海南自贸港离岸贸易试点金融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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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经营报」本报记者裴昱北京报道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在如火如荼地建设当中,相关支持、配套政策也在逐步完善和落地。当资金和资本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视为一处投资的热土,并对前景充满憧憬时,似乎忽略了另外一个重点——海南自贸港的制度创新集成对于全国的意义。现在,海南自贸港政策体制机制创新对全国的意义已经开始显现。《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基于在海南自贸港的运行情况,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目前拟将海南自贸港的离岸贸易试点中的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向全国推广,相关征求意见工作正在进行当中。为推广这项试点工作中的金融支持政策手段,央行、外管局已经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新型离岸贸易试点”的定义,并对银行展业提出了相关要求,同时明确监管原则,以“实质大于形式”的方式进行监管,以防范风险发生,同时央行和外管局也明确了“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有望全国推广“在海南自贸港运行了一段时间新型离岸贸易试点,收效不错,相关的金融试点政策手段,有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11月12日,一位不愿具名的大型央企在海南业务相关条线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所供职的央企,在海南有相关业务,他表示,央行和外管局已经开始征求意见。他所言的“试点”,即是“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试点”,这项试点由央行和外管局主导推进,海南自贸港方面协同配合实施落地,目前已经进行了两年左右。多位了解情况的人士告诉记者,这项试点在中央部委、地方和市场主体层面,都反应积极而且正面,而这也是央行、外管局有意在全国推广这项试点的原因所在。自从自贸区开始在全国铺开后,“离岸”作为贸易、金融领域专业词汇开始高频进入公众视野,但其准确定义一直各有解读,外界对于离岸贸易以及与之相关的离岸金融的确切含义也都并不清晰知晓。所谓离岸贸易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法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便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一位大型贸易企业的法务部门负责人向记者具体解释了其中的含义:“直白点说,就是货物从境外买,然后卖到境外,这笔交易的货物,不实质进入从事这笔买卖的企业所在地。一般来说,一笔贸易,有订单、货物、资金三个因素,传统意义上,这三个因素是一致的、一起的,但在离岸贸易的模式下,这三者之间是分开的。”贸易与金融有天然结合的属性,离岸贸易模式的建立,必然与离岸金融交易模式伴生。因此,若要建立新型离岸贸易机制,必须有金融、外汇配套政策对于结算进行支持。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这也是外管局牵头在海南实施试点的原因所在。明确基本概念在外管局于海南等地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试点工作之后,海南方面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先行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海南方面也将有离岸贸易业务需求的企业,作为招商和引进的重点所在。记者了解到,进入示范区注册市场主体,开展该项业务,并享受了相关配套支持政策的企业包括中化集团等大型央企和相关贸易企业。示范区运行以来,市场主体反应良好,相关试点政策手段亦已落地实施,各级监管部门也在收集、了解运行情况,进行完善。“在央行、外管局的征求意见工作中,官方明确了‘新型离岸贸易’的基本概念,这是监管、向全国推广的基础,如果各地对什么是新型离岸贸易都有分歧的话,监管将不可行,也就不具备全国推广试点的可能性。”前述不愿具名的央企业务负责人表示。在征求意见工作中,央行、外管局给出的基本概念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此间,央行外管局方面表示,这是为了便于银行业务开展。“有贸易就有结算,有离岸贸易,就有离岸结算的问题。”前述不愿具名的央企业务负责人表示。具体而言,新兴离岸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我们通过自贸区、自贸港的各种制度创新设计,形成了一套‘境内关外’的机制,因此,央行外管局此次征求意见过程里明确的概念中,一线关境、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很重要,这明确了政策适用的基本范围。”一位了解相关政策的专家向记者解释。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及各相关自贸区都采用了一二线关的制度设计,并形成了“境内关外”的格局,为一批创新政策的落地创造了制度空间。包容审慎监管多位贸易企业人士告诉记者,他们都在仔细研究央行外管局此次征求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因为这涉及到实操过程中的技术环节。他们都表示,这次征求意见的政策,既科学专业,又监管规范,同时又比较务实,对一些在实际运行当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予以了相应的空间,但又确保了监管和防范风险。“按照这次征求意见的内容,离岸交易的资金结算,原则上是需要在同一家银行完成的。”一位贸易企业的人士表示,央行和外管局提出,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但他表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一定具备“同一家结算银行、同一种货币结算”的条件,而央行外管局目前给出对应的解决办法。在目前央行外管局的制度设立中,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RCPMIS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所谓RCPMIS是指RMBCrossBorderPaymentReceipt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简称。另有大型贸易企业的人士告诉记者,大型贸易企业、跨国企业往往有比较集中的离岸贸易交易进行的资金需要结算,有的时候不是单笔的,而是集中收支的。这一点,央行外管局也进行了专门性的制度设计。这一制度设计即“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与此同时,央行、外管局还明确了“实质重于形式”“支持实体经济业务”等监管原则,要求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编辑:孟庆伟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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