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海南省税务局-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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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48号)第七条规定:“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旧房的确认问题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已转为自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超过一年的房产,均适用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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